深圳经济特区的河道管理规定中,根据第十三条,当工程设施的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河道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地时,必须经过市或区水务部门的审批。这种临时占用是有限制的,不得在此期间内建设任何临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规定明确,临时占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果需要延长,占用者可以申请一次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堤防护堤地的划定原则。首先,从堤防的内、外坡脚线两侧向外延伸,护堤地的宽度范围在八米至十五米,这是对一般情况的规定。对于护卫农用面积较大的区域,护堤地的划定有所扩大。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若因人为因素导致河床因水土流失而淤积,进而提升河流水位,对防洪安全构成威胁,市和区的水务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行动。他们将对相关当事人发出限时清淤疏浚河道的命令。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务部门将自行组织清淤工作,这时的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河道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旨在维护河道的正常功能和生态环境。首先,任何设置在河道中可能阻碍洪水畅通的物体,如障碍物或围垦种植的植物,都是严格禁止的,以确保洪水的顺畅流动。
须恺的主要论著包括:《制图杂谈》:1917年发表于《河海月刊》,探讨了制图在水利和海洋工程中的应用。《海堤建筑计划》:1921年发表于《河海月刊》,提出了一套海堤建设方案。《略陈治理钱塘江意见书》:1928年发表于浙江省《建设厅月刊》,针对钱塘江治理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须恺主要论著涵盖了从1917年到1956年的多个水文学、水利工程和水权法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这些论著反映了他对于水系治理、防洪、灌溉、水权法律以及工程规划的深入研究与独到见解。1917年,须恺在《河海月刊》上发表《制图杂谈》,探讨了制图在水利和海洋工程中的应用,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性资料。
须恺致力于发展新中国的灌溉事业,研究探讨灌溉事业发展中的新问题,并在全国灌溉系统新建和改建科学技术交流会议上作了《中国的灌溉事业》的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灌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灌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城市防洪规划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上游地区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如植树种草、实施水土保持项目,旨在减少水土流失,增加土壤对水分的吸收和保持能力。水库:用于储存水资源,调节洪水流量,减少下游洪涝风险。中游地区设施:河道整治工程:确保河道顺畅,减少阻碍水流的因素,提高洪水排泄能力。
主要措施: 制定详尽规划:各城市根据自身的地理、气候、水文等条件,制定针对性的防洪规划。 建设防洪设施:包括堤防、防洪墙、泵站等,用于阻挡、引导或排除洪水。 实施流域防洪工程:在流域范围内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流域整体的防洪能力。
下游除泄洪和阻水工程外,还应考虑海潮防治工程,如修筑海堤、防潮闸等设施,以防止海水倒灌。非工程措施:必要时应考虑分洪、滞洪等非工程措施,以减轻洪水的冲击。特殊地形处理:受山洪威胁的城市,应根据山洪特点和地形条件设置截洪沟,以拦截和引导山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