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曝光了一则公告,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因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被公示。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城建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以下是关于新泰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最新规定:市政府已经正式批准并发布了《新泰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和提升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份规定适用于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直的各个单位。
新泰市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及乡镇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同时,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这类档案通常包含了重要的历史信息,对于研究城乡建设的发展历程、规划变迁等具有重要意义。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的相关内容如下:发布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1年7月4日由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签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管理机构与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3、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管理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4、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了两条内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和“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删除了原第十条。
5、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6、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相关规定如下:报送单位与地域划分:新城区等六区的档案应直接报送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的档案,需同时向所在区、县档案馆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特别是市级重点工程。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的相关内容如下:发布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1年7月4日由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签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管理机构与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3、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了两条内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和“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删除了原第十条。